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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宣導] [4/3~4/4][民政處]國定假日勞動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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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0-3-31 19:58:35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今年清明節與兒童節為同一日,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,兒童節提前一天在4月3日(星期五)放假,依勞動基準法規定,4月3日、4月4日為國定假日,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,國定假日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,雇主須給勞工補假休息,勞工在補假日出勤,應加倍發給工資。

1.雇主如將這兩天國定假日(4/3、4/4)調整至其他日(5/3、5/4)休假,應與勞工明確約定,兒童節及清明節(4/3、4/4)就成為工作日,員工當天出勤沒有工資加給問題。至於調移後的原工作日(5/3、5/4)則成為國定假日,如使勞工在該休假日(5/3、5/4)出勤工作,則應加倍發給工資。

2.事業單位如為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、周六為休息日、周日為例假日的出勤模式,清明節4月4日周六適逢休息日,應擇日補假,勞雇雙方若約定於4月2日補假,4月2日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,勞工如於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或4月3日兒童節出勤者,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;若於4月4日休息日出勤者,雇主則應給付加班費。
國定假日薪資算法:
★月薪36,000元
日薪算式:36,000/30日=1,200元。
時薪算式:1,200元/8小時=150元
國定假日出勤額外再加 1,200元。當月月薪應領為37,200元。
★日薪制(1日1,200元),國定假日出勤,當日工資為1200*2=2,400元。
★ 時薪制(時薪160元)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,當日工資為1280*2=2,560元。

※國定假日出勤超過8小時部分,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,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(前2小時*1.34*時薪+後2小時*1.67*時薪)。
※如果員工同意國定假日來上班,以『加倍發給工資』為原則,例外則是勞工加班後選擇事後補休,不得在事前即約定不加倍發給工資一律改換擇日補休,違反勞基法。

若對勞動權益有疑問可聯繫勞動行政科0836-22381#6115施小姐,或點擊粉絲專頁友善勞動島-YaBa私訊我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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